安徽省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新政发布

5月30日,安徽省发改委 安徽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通知自202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次发布的正式版与此前征求意见稿内容一致。主要变动为午间新增一个谷时段:

春秋季(2-6月、10月、11月):新增低谷时段11:00-14:00

高峰时段:6:00-8:00,16:00-22:00;

平 段:8:00-11:00,14:00-16:00,22:00-23:00;

低谷时段:11:00-14:00,23:00-次日6:00;

夏季(7月、8月、9月):新增低谷时段11:00-13:00

高峰时段:16:00-24:00;

平 段:0:00-2:00,9:00-11:00,13:00-16:00;

低谷时段:2:00-9:00,11:00-13:00;

冬季(1月、12月):新增低谷时段12:00-14:00

高峰时段:15:00-23:00;

平 段:6:00-12:00,14:00-15:00;

低谷时段:12:00-14:00,23:00-次日6:00;

低谷电价在用户购电价格加输配电价基础上下浮61.8%;夏冬季月份(1月、7月、8月、9月、12月)高峰电价上浮84.3%,春秋季月份高峰电价上浮74%。峰谷分时电价损益通过系统运行费用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按月发布、滚动清算。

此外,通知表示对用电容量315 千伏安及以上执行工商业两部制电价和峰谷分时电价的工业用电:

试行节假日深谷电价。每年3天及以上节假日期间(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午间11:00-15:00设置为深谷电价时段,深谷电价在低谷电价基础上下浮20%。

执行尖峰电价政策。每年7月15日-8月31日,期间每日 20:00-22:00;每年12月15日-次年1月 31日,期间每日 19:00-21:00;尖峰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原文如下:

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充分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作用,鼓励用户削峰填谷、促进新能源消纳,保障全省电力供需平衡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众和企业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4月3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有关意见建议请发送至shangjiachu@126.com,并请注明来文单位、个人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