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136号文”承接方案征求意见发布

8月21日,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文件明确,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规模、机制电价和执行期限。区分存量项目和增量项目确定纳入机制的电量规模、机制电价和执行期限。

1.存量项目。存量项目是指2025 年5 月31 日(含)前全部核准(备案)容量并网且在 2025 年黑龙江电网优先购电优先发电计划中享受优先上网电量的新能源项目。电量规模妥善衔接现行具有保障性质的相关电量政策,规模上限不高于现行保障性收购电量,新能源项目在规模范围内每年自主确定执行机制的电量比例、但不得高于上一年。机制电价与现行保障性价格政策保持一致。执行期限按存量项目剩余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对应时间与投产满 20 年对应时间较早者确定。

2.增量项目。增量项目是指2025 年6 月1 日(含)后投产的新能源项目(不含外送配套电源)。增量项目第一年纳入机制电量与现有新能源非市场化比例衔接,第二年及以后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单个项目申请纳入机制的电量应适当低于其全部上网电量。为引导行业竞争,竞价时设置申报充足率下限。机制电价通过每年 10 月组织已投产和未来12 个月内投产、且未纳入过机制执行范围的项目自愿参与竞价形成。分为风电、太阳能发电两类组织竞价,如单一类别竞价主体较集中或整体规模较小缺乏有效竞争时,不再分类组织,统一合并竞价。竞价时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入选项目,机制电价按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竞价上限考虑合理成本收益、绿色价值、电力市场供需形势、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得高于煤电基准价,竞价下限初期可按照先进电站造价水平折算度电成本确定。执行期限考虑回收初始投资暂定为12 年。未竞价成功的项目可在以后年度继续参加机制电价竞价。增量项目竞价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省电力公司按照本方案要求在全省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竞价细则、竞价公告等竞价相关内容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实施。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黑龙江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要求,结合黑龙江省实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了《黑龙江省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8月21日至2025年8月30日。请将相关意见建议反馈至电子邮箱:fgwspjgc@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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